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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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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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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正文---
甲乙双方基于彼此进行的商业合作,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一些保密信息,在彼此合作期间甲方也获知乙方一些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为此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以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披露方之保密信息,就接收方保护披露方提供之保密信息事宜,达成本保密协议并共同恪守。
一、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依本条定义解释:
1.“保密信息”系指如下有形或无形信息和数据,而不论该信息或数据以何种形式储存、编辑:
(1) 一方所享有或控制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包括程序、制程、方案、结构、原型、数据、软件、报告、方法、策略、计划、概念、装置、工具、价格、需求预测、产品规格、图样、设计、模型、样品、代码、发明、发现、技术、质量控制、测试、营运、采购、生产、营销、财务、研发、人力、投资和客户信息及资料等;
(2) 双方之间的讨论、协商、谈判、交流、协议等;
(3) 本合同;
(4) 如保密信息:
(a)以书面、电子或其它有形形式作出,披露方应以显署方式作出“机密”、“秘密”、“保密”或其它类似标示;
(b)若以口头形式作出,披露方应于披露时即口头声明其保密性,并于披露后30日内以书面文件向接收方予以确认,该书面文件应包含前述保密信息之概要且应以显着方式作出“机密”、“秘密”、“保密”或其它类似标示。
2.“披露方”系指双方中有权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系指双方中因接收、管理、使用、掌握或知悉保密信息而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
二、 义务
1.接收方须严格保守保密信息的保密性,保证自接收、管理、使用、掌握或知悉保密信息之日起、项目合作期间及合作届满后三年内:
(1)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该保密信息泄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方;
(2) 仅将保密信息披露予为执行本合同之目的,而有直接得知该保密信息之必要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接收方在各国、各地区所组设之公司、办事处、工厂、营业组织,及其它关联企业的员工)、代理商或顾问,惟接收方应与该员工、代理商及顾问签订不低于本合同标准之保密合同,并同意于上述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时,与该上述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a) 除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而为必要之复制外,未经披露方明确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复制保密信息或为其它衍生行为;
b) 采取保护自身之同类性质保密信息之同等保护程度,但不得低于合理之保护程度,保管该保密信息;
c) 于保密信息被不当使用或披露时,立即通知披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以重新保障保密信息的保密性,防止保密信息被进一步不当使用、披露及其它违约行为的发生;
d) 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披露方同意之外的任何目的。
2.若接收方基于法律、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之命令、要求而为披露,接收方应立即将该种命令、要求书面通知披露方,以使披露方能于保密信息被披露前获得合理的反对机会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于上述补救措施采取后,接收方仍不得不依据上述命令、要求而为披露时,接收方保证,其所披露之保密信息将严格限于被明确要求且不得不披露的范围及程度。
三、 例外
保密信息不包括接收方在不违反本约的前提下,通过下列途径获得的信息:
1.该信息为接收方在不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从公共领域获得;
2. 该信息为接收方于披露方披露该资料之前合法获得;
3.该信息由接收方在未使用披露方保密信息且未违反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前提下,独立开发所得;
4.该信息由接收方于第三方处获得,且该第三方就该信息对披露方无保密义务;
5.该信息由披露方书面授权公开或泄漏
四、 权利归属
1、 接收方所接受或知悉之保密信息的权利及利益,仍属披露方之财产;接收方应于披露方请求时,将该保密信息及其复制物、衍生物悉数立即返还披露方或依披露方要求销毁,并须出具证明书予披露方,述明上述资料之处分情形。
2、 披露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予接收方并不构成任何知识产权之授权处分、让与或出租,且该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亦不构成披露方对其价值、准确性、完整性或适于某特定用途之任何保证。
五、 知识产权
1、任何一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均由其拥有或拥有者授权使用,如若其他第三方向乙方查询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乙方均不予承担任何权责而由甲方自行处理和承担所有义务;相应的乙方只有在国家机构或/和权力机关获得授权或强制乙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时才给予法务配合,否则乙方无权向任何机构提供相关保密信息。
六、 违约责任
1.若接收方因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而受到侵权指控,披露方必须自负费用替接收方进行抗辩,并赔偿接收方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2.如果接收方违反本协议,应向披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如果接收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披露方损失的,披露方有权要求接收方进一步补偿。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披露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还有披露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仲裁、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
七、一般条款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依本合同所需之通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edi或亲自送达时,自送达时生效;通知以国内快递方式送达者,自寄送翌日视为送达;通知以国内邮件送达者,自寄送日起算第三日视为送达;通知以国际快递或邮件送达者,自寄送日起算第五日视为送达。
2.对本合同所为之任何修正、更改或增删,需经双方书面签署确认。
3.本合同中部分条款被依法认定无效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被认定无效的条款应由双方商定以最接近合同签订时双方真实意向之合法有效的条款取代。
4.本合同之成立、生效、解释及履行,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本合同当事人就任何因本合同或附件之条款或违约所生之争议或请求,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此等争议。如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争议,则将纠纷提交被侵权方或/和损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深圳市小铭打样乐橙lc8.com-乐橙lc8app官方下载网站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首部所列之签约日期与双方签署日期不同,以时间在前者为准。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均为正本。本合同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会签:
签订日期: ______年___ 月 ___ 日
甲方授权人会签及印章: __________
甲方授权人部门及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授权人会签及印章: ____________
乙方授权人部门及职务:____________